第一条 根据《中共南京市委、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〈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〉的通知》(宁委发〔2018〕1号)第十条规定,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鼓励科技创新创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“南京市科学技术创新奖”,表彰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、评审和授予等工作,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保评奖质量和水平。
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申报条件
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,分设一等奖、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,总数不超过50项,其中,一等奖不超过10项,二等奖不超过15项。
第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创新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,且其科技成果主要在本市应用和推广。
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:
(一)在技术发明项目中,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、工艺、材料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,获得自主知识产权,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;
(二)在技术开发项目中,实施重大科技创新,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,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;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;
(三)在社会公益项目中,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,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,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;
(四)在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中,完成重大技术创新,解决关键技术问题,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。
第七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,在解决纠纷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。
申报项目已获得省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,不再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。
第三章 奖励评审与授予
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组织推荐:
(一)江北新区、各区(园区)科技局;
(二)市有关部门,直属机构;
(三)中央、省属各部门在宁单位以及其它特定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;
(四)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、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中国工程院院士、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、“创业南京”英才计划中顶尖专家获得者等。
推荐单位或个人在推荐项目时,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,报送市科委材料须真实有效。
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程序为:
(一)项目受理、形式审查和知识产权审查;
(二)专业评审组初评;
(三)初评结果公示;
(四)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。
第十条 市科委负责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组织工作。负责每年发布申报公告。
第十一条 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,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,对项目进行初评。初评结果须向社会公示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单位、项目或完成人有异议的,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,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。
市科委应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,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,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。
第十二条 市科委负责成立评审委员会,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核实、处理情况,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议,提出获奖项目的建议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,并颁发证书。
第十三条 组织方和参评人员与候选单位、参评项目、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,经评审委员会决定,应当回避。
第四章 罚 则
第十四条 剽窃、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,经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,追回获奖证书。
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,协助他人获取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,对责任人员,由其主管部门给予以行政处分。
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行贿受贿的,取消其相应资格,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、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试行一年。2005年1月1日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《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附件: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实施办法评选流程图和政策办理信息
附件:
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实施办法评选流程图
政策办理信息
一、提交材料清单
南京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申报材料清单。
1.南京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推荐书;
2.反映该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;
3.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;
4.有关行业许可或资质证书;
5.应用证明(提供该成果取得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)
6.效益证明(必须有单位财务专用章);
7.其他需要的材料。
(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)
二、办理地点
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委服务窗口。
三、办理部门
市科委成果处
联系人:刘宏 联系电话:68786267
四、办理时限
终评后30个工作日